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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820313-6/2021-99565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文昌市政府办 成文日期:2021-05-31 10:52
  • 标       题: 《文昌市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2021年修订)》解读
  • 文       号:发布日期: 2021-05-31 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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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2021年修订)》解读

《文昌市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2021年修订)》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根据有关规定,现对本办法进行解读:

一、修订背景

2017年11月8日,我市颁布实施《文昌市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根据《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海南省统筹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琼农土改〔2019〕1号)、《海南省农村土地征收试点办法》(琼自然资改〔2019〕8号),海南省将统筹推进农村“三块地”改革试点工作,试点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为了更好地落实省实施方案,做好试点工作,同时结合我市近7年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成果经验,对于目前我市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中被征地农民与实施征地单位反馈需进一步调整缩小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问题,结合《文昌市土地征收制度改革试点暂行办法》,对《评估办法》进行修订,以顺应改革趋势。

二、目标任务

统筹推进三项改革试点,健全程序规范、补偿合理、保障多元的农村土地征收制度,同权同价同责、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制度,经批准有条件有偿使用和流转、探索退出和权属登记等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建立不同权属、不同用途建设用地合理比价调节机制和增值收益分配机制,统筹不同地区、拥有不同类型土地的农民收益,为“全省一盘棋,全岛同城化”战略的土地制度和政策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经验。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要素在城乡间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加快城乡融合发展和乡村振兴,助推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逐步形成海南自贸港特色的城乡土地管理政策和制度体系,为海南不断深化土地制度改革贡献“文昌经验”“文昌样本”。

三、主要内容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海南省统筹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琼农土改〔2019〕1号)、《海南省农村土地征收试点办法》(琼自然资改〔2019〕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经充分学习借鉴先进地区改革试点经验及结合我市7年改革试点探索实际,重点对公共利益项目界定、组织实施风险评估实施单位、组织实施风险评估步骤进行修订完善。

四、涉及范围

土地征收制度改革试点期间,文昌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适用本办法。

五、执行标准

本办法在海南省实施改革试点期限内有效,施行期间,文昌市其它政策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与新颁布上位法及政策等不一致的,以新颁布上位法及政策为准。

六、注意事项

坚持利益平衡,合理调整国家、集体和农民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关系,处理好发展改革稳定关系。守住“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底线。

七、关键词诠释

土地征收:指为公共利益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的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和安置的行为。

公共利益:指的是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建设、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政府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和批准成片开发建设的项目等。

八、惠民利民举措

本着“生活水平有提高、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根据被征地单位及农民的意愿,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通过安排补贴资金、留用地、留物业及其他政策支持等多元化安置方式,让被征地村集体和农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

九、新旧政策差异

一是根据《文昌市土地征收制度改革试点暂行办法》修改内容,明确公共利益指的是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建设、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政府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和批准成片开发建设的项目等。

二是根据《土地管理法》明确征地实施单位在实施征地前,应组织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核,报市政府认定。

三是根据《土地管理法》明确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由征地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并做好风险评估的调查、听取拟征地利害关系人意见、反馈、跟踪、稳控和汇报等具体实施工作。

四是根据《土地管理法》明确组织风险评估步骤。

五是明确《评估办法》在海南省实施改革试点期限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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