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820313-6/2024-18166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文昌市政府办 成文日期:2023-11-19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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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文昌市土地储备暂行办法》政策性解读 - 文 号:发布日期: 2023-11-19 16:15
- 备案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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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
《文昌市土地储备暂行办法》政策性解读
一、背景依据
随着海南省自由贸易港建设不断加快,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更好地引导土地合理开发利用,实现土地资源最优配置成为我市土地储备工作的重点,也对我市土地储备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有必要结合《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三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等重要文件精神,同时结合我市土地储备等工作需要,需尽快修订符合我市工作实际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海南省土地储备整理管理暂行办法》、《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的要求,我市也需要制定本市的储备土地管理办法。
二、目标任务
通过制定《文昌市土地储备暂行办法》,完善我市储备土地管理规章制度,使储备土地管理和利用工作有法可依,为本市土地储备工作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撑,进一步完善本市土地储备工作机制和规范土地储备行为。有利于指导收储工作规范化开展,使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与管护具体工作有的放矢,引导各部门通过合理制定储备土地的出让控制指标,确定建设用地供应准入标准并加强供后监管,切实提升本市供应土地的用地效益,提高市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促进我市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开发利用。
三、主要内容
该办法分为六个章节,共二十八条,主要涉及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储备土地不动产登记、土地储备开发与管护利用、储备土地供应、监管责任等内容;同时对收储程序、储备土地前期开发与临时利用、土地储备资金管理等内容进行明确。主要亮点是对土地储备计划、收储条件和程序、管护方式的细化规定,以及储备土地不动产登记制度、储备土地供应条件的确立。主要内容如下:
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明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是土地储备工作的管理部门,市土地储备机构是具体实施土地储备工作的机构;第七条和第八条对应当储备和储备入库条件进行明确;第十条对以收回、收购方式实施土地储备的程序进行了确定;办法第十二条明确了储备土地前期开发的内容及要求;此外还明确了土地储备管护方面的事项,使管护主体、管护方式、管护责任均有法可依,有利于改变储备土地“重收储轻管护”的局面。办法第十四条对储备土地供应前的临时利用作出明确规定。办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储备土地入库前应当办理储备土地的登记手续;出库供应后,再办理相应的储备土地注销登记手续。办法第二十和二十一条对土地储备的资金管理进行明确规定。为明确土地储备机构的监管责任,办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分别从信息化监管以及部门监管两个角度建立土地储备机构监管体系,以加强对土地储备机构的管理和指导,保证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四、涉及范围
该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已完成收储的土地和拟收储的土地。
五、注意事项
该办法实施过程中要注意区分储备土地和拟收储土地的界定,做好入库储备土地管理工作的同时,也需要做好拟收储土地向入库储备土地过渡的动态监管。
该办法为暂行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在立足于上行法规的基础上,须进一步结合实际,不断完善。
六、关键词诠释
土地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储备计划的要求,对依法取得的土地进行统一储备、统一整理、统一管护以备供应的行为。
入库储备土地,是指通过收购、收回、征收等方式取得的,已经完善征地拆迁并办理移交手续,同时土地储备机构取得权属证书的土地。
拟收储土地,指正在推进土地征收各项手续、但未完成移交手续并收储入库的土地,不含批而未征的土地、印发征地公告后未实际开展征地工作,以及征地工作无进展的土地。
七、惠民利民举措
该办法明确我市储备土地未供应前,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市土地储备机构可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对储备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加以利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拓宽企业(个人)用地渠道,出租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确需延长租赁期限或特殊行业需长期租赁使用的,由使用人申请,经市土地储备机构审查后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征求市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和属地镇政府意见后依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储备地的出租,不得影响土地供应。需要在储备土地上临时搭建建(构)筑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批,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